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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300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張世展莊俊華夏金郎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300號

上訴人
陳瑞珍

      陳家慧

      蘇彗慈

上列上訴人等因與被上訴人龍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62,994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為41,149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等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夏金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蘭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300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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