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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
    黃崑宗羅心芳夏金郎
  • 法定代理人
    汪子惟、徐嘉男

  • 上訴人
    梁陽昇
  • 被上訴人
    鑫三能源有限公司法人鑫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有宏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82號 上 訴 人 梁陽昇 被 上訴人 鑫三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子惟 被 上訴人 鑫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嘉男 被上訴人  張有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又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第二審判決提 起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關於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部分,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100元;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登報道歉部分,因係非財 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第三審裁判 費4,500元,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可資參照。綜上,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三審裁判費為1萬2,6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裁判費,並補 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夏金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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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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