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8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82號
- 上訴人
- 梁陽昇
- 被上訴人
- 鑫三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子惟
- 被上訴人
- 鑫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嘉男
- 被上訴人
- 張有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又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關於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部分,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100元;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登報道歉部分,因係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第三審裁判費4,500元,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可資參照。綜上,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三審裁判費為1萬2,6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裁判費,並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