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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8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黃崑宗羅心芳夏金郎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82號

上訴人
梁陽昇
被上訴人
鑫三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子惟
被上訴人
鑫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嘉男
被上訴人
張有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又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關於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部分,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100元;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登報道歉部分,因係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第三審裁判費4,500元,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可資參照。綜上,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三審裁判費為1萬2,6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裁判費,並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夏金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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