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會員權利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216號 上 訴 人 黃煥新 訴訟代理人 吳幸怡 律師 蔡鴻杰 律師 被 上訴 人 騰慶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博元 訴訟代理人 施承典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員權利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12月22日上午11時10 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蔡雅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施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