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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30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李素靖藍雅清田玉芬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305號

上訴人
雄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傑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 律師
被上訴人
典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景銘
訴訟代理人
莊志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6月7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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