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上字第1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鈺茹 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氏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男 訴訟代理人 黃映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田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李良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