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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官
    李素靖藍雅清田玉芬

  • 當事人
    黃鈺茹黃氏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上字第1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鈺茹 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氏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男 訴訟代理人 黃映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田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李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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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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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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