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黃氏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鈺茹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9,064,152元(新台幣,下同)(計算式:64,940元+72,155元+72,155 元+41,710元+39,420元+38,272元+38,450元+38,450元+72,155元×12月×10年=9,064,152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36,18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委任 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田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李良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