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高明發、李杭倫、王金龍
- 法定代理人江好、江玉鳳、江丁旺
- 上訴人有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佑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祐昆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27號 上 訴 人 有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好 上 訴 人 佑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玉鳳 上 訴 人 祐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丁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 律師 被 上訴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勞務中心 法定代理人 王湘君 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王金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宛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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