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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高明發李杭倫王金龍
  • 法定代理人
    江好、江玉鳳、江丁旺

  • 上訴人
    有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佑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祐昆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27號 上 訴 人 有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好 上 訴 人 佑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玉鳳 上 訴 人 祐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丁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  律師 被 上訴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勞務中心 法定代理人 王湘君 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王金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宛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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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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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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