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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建上易字第1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高明發李杭倫王金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易字第16號

上訴人
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蔚誠
訴訟代理人
李婉華 律師
被上訴人
黃思菁即祥安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爰指定於民國105年7月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並應就其所提出:上證2「計算式及說明欄」內記載扣代扣款(詳明細)新台幣(下同)13萬8450元、上證3所列各項瑕疵修補費用支出共計56萬1356元,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被上訴人則應就上訴人所提上開主張及相關證據資料,提出其對應主張及意見;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王金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宛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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