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建上易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易字第16號 上 訴 人 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蔚誠 訴訟代理人 李婉華 律師 被 上訴人 黃思菁即祥安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爰指定於民國105年7月1 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並 應就其所提出:上證2「計算式及說明欄」內記載扣代扣款(詳 明細)新台幣(下同)13萬8450元、上證3所列各項瑕疵修補費 用支出共計56萬1356元,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被上訴人則應就上訴人所提上開主張及相關證據資料,提出其對應主張及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王金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林宛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