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抗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100號 抗 告 人 莊榮兆 李全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蔡麗宜、鍾和憲、黃信勇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不服民國104年6月3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救字第33號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蔡雅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廖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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