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聲字第43號

聲請更正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吳上康羅心芳蔡孟珊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3號

聲請人
陳浚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浚洧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所為判決(103年度上易字第104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04號民事判決書第8頁第4-5行部分記載:「被上訴人固辯稱伊父親於91年間已因中風意識不清,如何能表示乘坐上訴人之車很舒服,顯見證人陳秀蘭所述不實云云。」然此節與聲請人(即本案之被上訴人)所主張顯有歧異,蓋聲請人之父親雖有中風,但至99年間之意識仍非常清楚,聲請人從未主張父親於91年間已因中風意識不清等語,故聲請更正。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惟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原裁判之意旨,並未因而變更(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349號判例參照)。而法文中「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所稱表示與意思不符,包括法院所「無」之意思,而於判決中誤為表示,或法院所「有」之意思,於判決中漏未表示或表示錯誤等情形在內;又如理由中顯現之意思,漏未於主文諭知;或主文已予諭知,而於理由中未說明者,亦可更正(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6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更正之部分,即本院判決第8頁第4點以下記載,係在駁斥「被上訴人(即陳浚鎰)固辯稱伊父親於91年間已因中風意識不清,如何能表示乘坐上訴人之車很舒服,顯見證人陳秀蘭所述不實云云」,經本院審酌陳浚鎰於原審自承之內容與證人陳秀蘭之證述,並非本院有何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四、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蔡孟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嘉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聲字第43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更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