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15號上 訴 人 黃淑雲 陳姿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涂欣成 律師 吳佩諭 律師 李政儒 律師 被 上訴 人 恆聚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卓君 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8月18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李杭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蔡双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