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李文賢、張家瑛、蔡雅惠
- 法定代理人許國興、林凱聖
- 上訴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欣震興實業有限公司法人、林昶明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48號上 訴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被上訴人 欣震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凱聖 被上訴人 林昶明 上列上訴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欣震興實業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8萬5300元,第三 審應徵裁判費14萬5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三審裁判費,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蔡雅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施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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