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李素靖、吳森豐、藍雅清
- 法定代理人徐信群、吳修賢
- 上訴人益通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基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5號上 訴 人 益通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信群 訴訟代理人 謝有利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 律師 被 上訴人 基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修賢 訴訟代理人 莊信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尤乃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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