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94號 上 訴 人 薩摩亞商明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儀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複代 理人 林彥百律師 被 上訴人 發得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國輝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 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5年9月2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 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蔡勝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呂宬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