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9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94號
- 上訴人
- 薩摩亞商明亞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子儀
- 訴訟代理人
- 楊漢東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彥百律師
- 被上訴人
- 發得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國輝
- 訴訟代理人
- 何永福律師
- 複代理人
- 嚴天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5年9月2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94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5年9月2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