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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9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李文賢蔡雅惠蔡勝雄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94號

上訴人
薩摩亞商明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儀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複代理人
林彥百律師
被上訴人
發得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國輝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5年9月2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蔡勝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宬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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