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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官
    李文賢蔡雅惠蔡勝雄

  • 當事人
    薩摩亞商明亞國際有限公司發得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94號 上 訴 人 薩摩亞商明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儀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複代 理人 林彥百律師 被 上訴人 發得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國輝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 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5年9月2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 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蔡勝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呂宬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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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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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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