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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46號

請求交付文件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高明發李杭倫王金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敬遊國際工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鈞壹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羅燦博間請求交付文件等事件,不服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1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係因財產權而涉訟,且無交易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
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故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上訴人僅繳納肆仟伍佰元,顯有未合。茲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貳萬壹仟伍佰零貳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王金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宛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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