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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7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張世展莊俊華夏金郎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7號

上訴人
張純純

上列上訴人張純純與被上訴人卓明彷間因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本件上訴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68,60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7,184元。又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律師委任狀,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夏金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淑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7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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