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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14號

給付銷貨毛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吳森豐夏金郎孫玉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14號

上訴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蓁富有限公司間給付銷貨毛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0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0,110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孫玉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岑 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14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銷貨毛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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