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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4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李文賢張家瑛蔡雅惠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49號

上訴人
傑斯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昱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榮添間清償借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萬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第三審裁判費;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施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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