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7號
- 上訴人
- 芸林是科技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素貞
- 上訴人
- 郭登燦
- 上訴人
- 郭玉詩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維毅 律師
- 被上訴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訴訟代理人
- 許世烜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家明 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玄儒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上訴人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向本院陳報:(1)平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2、103年間經會計師簽證之公司財務會計資料、(2)平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首遭退票之日期、(3)第三人游椏淇、黃烏絲之住居所,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