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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官
    高明發李杭倫王金龍
  • 法定代理人
    林素貞、蔡慶年

  • 上訴人
    芸林是科技有限公司法人郭登燦
  • 被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芸林是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素貞 上 訴 人 郭登燦 郭玉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  律師 被 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楊家明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玄儒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上訴人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向本院陳報:(1)平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 國102、103年間經會計師簽證之公司財務會計資料、(2)平治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首遭退票之日期、(3)第三人游椏淇、黃烏絲之 住居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王金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林宛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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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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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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