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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84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蘇清恭羅心芳翁金緞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84號

上訴人
大譽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錦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國立成功大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清恭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翁金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廖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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