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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官
    吳上康丁振昌王浦傑

  • 當事人
    楊福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85號上 訴 人 楊福春 楊茂林 新厚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厚興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被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6,00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 判費90,600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翁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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