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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重再字第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蘇清恭羅心芳翁金緞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昕龍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生
再審被告
溫興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龍濱
再審被告
羅金發

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03年11月27日本院確定判決(101年度重上字第72號)提起

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肆拾陸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再審之訴必須具備之合法要件。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51,248元,應徵裁判費95,9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繳,即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清恭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翁金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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