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重再字第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再字第3號
- 再審原告
- 何達雄
- 再審原告
- 王月娥
- 再審原告
- 前列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宜蓁
- 再審被告
- 國際家庭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柔至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貳拾伍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壹拾貳萬肆仟零壹拾貳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