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38號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吉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東錡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鍾俊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 律師 焦文城 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吉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鍾俊義因與上訴人信光汽車貨運行等2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030,568元、19,4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1,500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則裁定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尤乃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