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3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38號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吉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東錡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法定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鍾俊義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施秉慧 律師
焦文城 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吉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鍾俊義因與上訴人信光汽車貨運行等2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030,568元、19,4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1,500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則裁定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