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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3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李素靖吳森豐藍雅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38號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吉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東錡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法定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鍾俊義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 律師

      焦文城  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吉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鍾俊義因與上訴人信光汽車貨運行等2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030,568元、19,4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1,500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則裁定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尤乃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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