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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9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吳上康丁振昌王浦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9號

上訴人
誠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震陽綠能股份有現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英哲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王韻茹律師

上列上訴人誠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震陽綠能股份有現公司)與被上訴人施枝龍間因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3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0,50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上開所示之裁判費,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王浦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翁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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