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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86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張世展陳學德夏金郎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86號

上訴人
如鴻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姝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本院105年度上字第286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23,75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4,220元。又上訴人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第三審裁判費24,220元,並提出委任狀,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夏金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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