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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吳上康丁振昌王浦傑

  • 上訴人
    李錦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87號上 訴 人 李錦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勤穩建設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316,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65,652元,又對於第 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 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翁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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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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