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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87號

返還定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吳上康丁振昌王浦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87號

上訴人
李錦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勤穩建設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316,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65,652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王浦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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