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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8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張世展夏金郎陳學德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88號

上訴人
林開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臺科技大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660元(非財產權部分4,500元,財產權部分訴訟標的131,955元,裁判費2,160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淑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88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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