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4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鳳莉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世新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徽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家弘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9月1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林豐 法 官 高榮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許雅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