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4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49號
- 上訴人
- 傑斯德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昱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榮添間清償借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萬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第三審裁判費;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