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芸林是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素貞 上 訴 人 郭登燦 郭玉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 律師 被 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楊家明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玄儒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上訴人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向本院陳報:(1)平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 國102、103年間經會計師簽證之公司財務會計資料、(2)平治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首遭退票之日期、(3)第三人游椏淇、黃烏絲之 住居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王金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林宛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