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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7號

請求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高明發李杭倫王金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7號

上訴人
芸林是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素貞
上訴人
郭登燦
上訴人
郭玉詩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 律師
被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家明 律師
複代理人
陳玄儒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上訴人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向本院陳報:(1)平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2、103年間經會計師簽證之公司財務會計資料、(2)平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首遭退票之日期、(3)第三人游椏淇、黃烏絲之住居所,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王金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宛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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