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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
    李素靖藍雅清高榮宏

  • 當事人
    台灣龍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83號反 訴原 告 台灣龍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城維聰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涂欣成  律師 李政儒  律師 王紹雲  律師 上開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林侑璇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反訴原告依民法第787條第2項規定,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償金,因反訴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不同,自應徵收裁判費,惟未據反訴原告繳納。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收反訴裁判費282,00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高榮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許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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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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