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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83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李素靖藍雅清高榮宏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83號

反訴原告
台灣龍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城維聰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涂欣成  律師

      李政儒  律師

      王紹雲  律師

上開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林侑璇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反訴原

告依民法第787條第2項規定,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償金

,因反訴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不同,自應徵收裁判費,惟未據反訴

原告繳納。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

,應徵收反訴裁判費282,00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反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高榮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許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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