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1 日
- 當事人台灣龍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83號反 訴原 告 台灣龍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城維聰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涂欣成 律師 李政儒 律師 王紹雲 律師 上開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林侑璇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反訴原告依民法第787條第2項規定,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償金,因反訴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不同,自應徵收裁判費,惟未據反訴原告繳納。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收反訴裁判費282,00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高榮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許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