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8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83號
- 反訴原告
- 台灣龍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城維聰
- 訴訟代理人
- 洪梅芬 律師
涂欣成 律師
李政儒 律師
王紹雲 律師
上開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林侑璇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反訴原
告依民法第787條第2項規定,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償金
,因反訴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不同,自應徵收裁判費,惟未據反訴
原告繳納。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
,應徵收反訴裁判費282,00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