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8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83號
- 上訴人
- 即反訴原告
- 台灣龍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城維聰
- 法定代理人
- 本 訴
- 訴訟代理人
- 許世烜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家明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本訴及反訴
- 訴訟代理人
- 涂欣成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紹雲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梅芬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兼上一人本
- 訴訟代理人
- 訴複代理人 李政儒 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反訴被告
- 林侑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台灣盟龍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龍盟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