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83號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台灣龍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城維聰 本 訴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楊家明 律師 本訴及反訴 訴訟代理人 涂欣成 律師 王紹雲 律師 洪梅芬 律師 兼上一人本 訴複代理人 李政儒 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反訴被告 林侑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台灣盟龍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龍盟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林富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