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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83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高榮宏陳春長林富郎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83號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台灣龍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城維聰
法定代理人
本 訴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家明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本訴及反訴
訴訟代理人
涂欣成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紹雲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兼上一人本
訴訟代理人
訴複代理人 李政儒 律師
被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林侑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台灣盟龍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龍盟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林富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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