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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83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高榮宏陳春長林富郎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83號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台灣龍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台灣龍盟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基霖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 律師
被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林侑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由陳基霖為上訴人台灣龍盟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有訴訟代理人者不適用之;另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及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同法第177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台灣龍盟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7年7月10日已由城維聰變更登記為陳基霖,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因上訴人委任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原訴訟雖不當然停止,惟本院於107年11月14日宣示判決,並於同年月20日將判決正本送達訴訟代理人後,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茲上訴人於判決正本送達後之107年12月10日,以陳基霖為法定代理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首開說明,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林富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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