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46號上 訴 人 永利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振和 被上訴人 上佳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家隆 訴訟代理人 林羣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月1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三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李杭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蔡双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