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勞上易字第1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上易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劉家豐
- 訴訟代理人
- 徐朝琴律師
- 被上訴人
- 東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進添
- 被上訴人
- 毅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宏秋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進祥律師
黃建雄律師
蔡志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上訴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及變更之訴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第一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