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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勞上易字第12號

職業災害補償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高明發李杭倫王金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上易字第12號

上訴人
劉家豐
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律師
被上訴人
東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進添
被上訴人
毅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秋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黃建雄律師

      蔡志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上訴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及變更之訴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第一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王金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宛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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