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勞上易字第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上易字第3號
- 上訴人
- 吳小俐
- 上訴人
- 蘇偉誌
- 上訴人
- 劉紀宗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家祺律師
- 被上訴人
- 東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家松
- 訴訟代理人
-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李政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12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上易字第3號
涂欣成律師
李政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12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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