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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勞上易字第3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吳森豐郭貞秀孫玉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上易字第3號

上訴人
吳小俐
上訴人
蘇偉誌
上訴人
劉紀宗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家祺律師
被上訴人
東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家松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李政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12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孫玉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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