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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建上字第14號

請求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吳上康丁振昌王浦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字第1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立永康國民中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979,697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5,753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王浦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翁心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建上字第14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履行契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