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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抗字第187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高明發王金龍李杭倫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87號

抗告人
李陳藤
相對人
李溪泉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之記載,應更正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主文欄第二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双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抗字第187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假扣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