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抗字第18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87號
- 抗告人
- 李陳藤
- 相對人
- 李溪泉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之記載,應更正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主文欄第二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