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聲字第2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1號
- 聲請人
- 即抗告人
- 連振逢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間訴訟費用執行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5年度抗字第57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明異議事件,聲請人不服原審裁定,提起抗告,惟聲請人目前因案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下稱嘉義監獄)執行,經執行法院查明聲請人並無勞作金及工作費收入,窘於生活,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所謂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非當事人全無財產之謂,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易言之,當事人雖有財產而不能自由處分者,如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即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179號判例參照)。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聲明異議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執行法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財產資料,103年度查無所得,有法院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附卷可查,又聲請人因強盜罪目前於嘉義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件在卷可按,是難認其有在外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又聲請人所提起之抗告,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非顯無勝訴之望。綜上,聲請人確無資力支付抗告之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核應准予訴訟救助。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