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6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62號
- 上訴人
- 楊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林育裕
- 上訴人
- 林振益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陳麗吟、陳信仲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