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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62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吳森豐郭貞秀孫玉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62號

上訴人
楊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林育裕
上訴人
林振益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陳麗吟、陳信仲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孫玉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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