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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67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吳上康丁振昌王浦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67號

上訴人
鄭江和

       鄭幸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陳明俊、陳木元、陳木柱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7,645,2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15,102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 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王浦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翁心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67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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