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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重再字第3號

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李素靖田玉芬藍雅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再字第3號

再審原告
何達雄
再審原告
王月娥
再審原告
前列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宜蓁
再審被告
國際家庭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柔至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貳拾伍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壹拾貳萬肆仟零壹拾貳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田玉芬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尤乃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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