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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翁金緞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2號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承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琪
訴訟代理人
呂純純律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宏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承憲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蔡美香
即原審被告
侯孟志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
被上訴人
李陳祝
訴訟代理人
李玉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翁金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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