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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上字第33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張世展夏金郎陳學德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33號

上訴人
陳寶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公業劉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31,234元(計算式:20,700元/平方公尺x112.62平方公尺=2,331,234),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6,249 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 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宛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上字第33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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