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上字第3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33號
- 上訴人
- 陳寶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公業劉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31,234元(計算式:20,700元/平方公尺x112.62平方公尺=2,331,234),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6,249 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 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