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上字第3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35號
附帶上訴人 樺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 郭振宗
- 法定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金龍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 鄭香蘭
- 法定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穀盛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 許嘉寧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3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陳偉仁律師
張育瑋律師
上開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經濟部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不
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44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附帶上訴人部分核定之金額及應繳納
之裁判費如附表所示,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顯有未合。茲限各
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
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附帶上訴人│ 訴訟標的金額(單位:新臺幣)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 │ │(單位:新臺幣)│ ├─────┼───────────────────────┼────────┤ │樺正實業股│樺正公司部分:165,153元 │ 2,655元 │ │份有裂公司│計算式:98,129元+4,189 ×16=165,153 元) │ │ ├─────┼───────────────────────┼────────┤ │金龍冠食品│金龍冠公司部分:259,021元 │ 4,140元 │ │股份有限公│(計算式:150,173 元+6,803 ×16=259,021 元)│ │ │司 │ │ │ ├─────┼───────────────────────┼────────┤ │穀盛股份有│穀盛公司部分:303,411元 │ 4,965元 │ │限公司 │計算式:222,755元+5,041×16=303,411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