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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上字第35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張世展夏金郎陳學德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35號

附帶上訴人 樺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郭振宗
法定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金龍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鄭香蘭
法定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穀盛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許嘉寧
法定代理人
前列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張育瑋律師

上開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經濟部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不

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44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附帶上訴人部分核定之金額及應繳納

之裁判費如附表所示,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顯有未合。茲限各

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

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宛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附帶上訴人│      訴訟標的金額(單位:新臺幣)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     │                       │(單位:新臺幣)│
 ├─────┼───────────────────────┼────────┤
 │樺正實業股│樺正公司部分:165,153元            │ 2,655元    │
 │份有裂公司│計算式:98,129元+4,189 ×16=165,153 元)  │        │
 ├─────┼───────────────────────┼────────┤
 │金龍冠食品│金龍冠公司部分:259,021元           │ 4,140元    │
 │股份有限公│(計算式:150,173 元+6,803 ×16=259,021 元)│        │
 │司    │                       │        │
 ├─────┼───────────────────────┼────────┤
 │穀盛股份有│穀盛公司部分:303,411元            │ 4,965元    │
 │限公司  │計算式:222,755元+5,041×16=303,411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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