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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家上易字第15號

履行遺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吳上康丁振昌陳學德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上易字第15號

上訴人
温榮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卯騏豐即卯宗民間請求履行遺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9,33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1,247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繳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宛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家上易字第15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遺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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