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家上字第11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上字第119號
- 上訴人
- 林義榮
- 被上訴人
- 林群雄
林炳雄
林媛貞
林曼麗
林彰泰
林小梅
林美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0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起訴或提起上訴以預納審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欠缺此程式經審判長限期命其補正,該當事人逾限仍不遵行者,即應認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最高法院18年度上字第182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原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0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4,895,0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萬9120元,第二審裁判費47萬8680元,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時僅繳納3000元,不足31萬6120元;另本件上訴人上訴時僅繳納4500元,尚不足47萬4180元。本院乃於107年2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7年3月5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99頁)。上訴人雖提起抗告,復經最高法院於107年5月10日以107年度台抗字第352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上訴人並已於107年5月28日收受此裁定,亦有送達證書附於前揭最高法院卷宗可參(見卷第83頁)。上訴人迄未遵期補正上訴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足憑(見本院卷㈡第101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