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建上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吳森豐、夏金郎、郭貞秀
- 當事人和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燿昇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和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勝男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被上訴人 燿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守舜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蕭道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王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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