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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建上字第9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吳森豐孫玉文夏金郎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9號

上訴人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法定代理人
林崇熙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樺興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本院106年度建上字第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再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肆拾貳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訴訟費用。依其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價額)除對本院敗訴部分新臺幣(下同)8,780,646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32,031元,已裁定)外,尚包括對第一審聲明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駁回部分,即3,710,139元(13,601,228-9,891,089=3,710,139),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6,742元,此部分尚未裁定命上訴人繳納,茲再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孫玉文

法 官 夏金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建上字第9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